通知公告
本局动态
图片新闻
本局动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来源: 作者: 录入时间:2013/4/24 阅读数:1682 【打印此页】
政策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核准
权限: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申请机构资格及条件: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需具备以下设计标准的条件:
1、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
2、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
3、有基本的手术及消毒灭菌、治疗、诊断、检查、抢救等设备。
4、技术人员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5、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需具备以下设计标准的条件:
1、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输卵(精)管结扎术。
2、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手术室面积15—20平方米以上。
3、有基本的手术及消毒灭菌、治疗、诊断、检查、抢救等设备。
4、技术人员10—15名,其中至少有两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5、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所需资料:
提交的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或使用证明书。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