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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机构是怎样的?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六条中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还包括为基层机构和人员在计划生育方面所提供的指导、培训等活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将临床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术前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紧密结合,通过面向群众,深入基层的主动服务,帮助每个公民安全、健康地度过育龄期。


    目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由两大系统组成:卫生部门所属的各级医院的相关科室和妇幼保健站(院、所);计划生育系统所属的各级没有临床服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生育科研院(所)、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所、站)和服务站(室)。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指在上述机构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药、护、技各类人员)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的有关技术服务人员。


    通常,县及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乡镇级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机构应按照其具备的条件,经批准开展—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村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因条件所限,一般不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通常发放避孕药具,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动员、指导和随访等工作。


    《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人员,完全适用现行或将来出台的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法规.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土的资格,并在依照《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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