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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备案证》和《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样式的通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印发。为做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诊所备案证》和《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样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医诊所备案证》是中医诊所备案的凭证,《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是中医诊所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对保障中医诊所备案工作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组织开展中医诊所备案时,要按照我局制定印发的格式进行印制发放,不得私自对板式和内容等进行改动。
二、《中医诊所备案证》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我局不统一印制发放。为便于各地规范印制《中医诊所备案证》,我局统一印制了一批样证,请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样证进行印制。
三、请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便于举办中医诊所的备案人下载和使用。
工作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联系。
附件:1.《中医诊所备案证》样证及其说明
2.《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及其说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1
《中医诊所备案证》说明
一、技术参数说明
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技术参数:使用纸张180克合资胶版;长53.5厘米,宽38.5厘米。印刷分辨率:300dpi。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印刷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样证进行印制。
二、备案证记载事项说明
(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
仅限于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代表人为诊所法定代表人。
(三)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四)主要负责人
1.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负责人,应填写负责人身份证姓名。
(五)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六)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七)备案编号
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八)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九)备案机关
为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十)备案日期
为中医药主管部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