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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令第412204项。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从事集中式供水的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三、行政许可类型及数量

核准事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⑴选址: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污染源;

⑵必须有水质沉淀、过滤、消毒等设施;

⑶应建立健全各类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⑷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⑸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⑹室内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尘,各类生产场所内禁止吸烟;

⑺设立卫生档案(监督文书、检验报告书)、从业人员体检档案、传染病患者调离文书档案、自查自检记录档案;

⑻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⑼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五、需提交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四置图、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

3、卫生制度(包括净水、反冲洗、清洗、消毒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个人卫生制度、卫生奖罚制度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申请单位提供名册,内容包括:姓名、编号、有效期。)

5所选用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检验室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已开展检验项目;

7、水质(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检验报告书(在项目验收前提供,申请时不用提供);

8、申请单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一(验原件,交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10、委托他人经办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单位无公章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注:申报资料必须采用A4复印纸,并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逐页签名。

六、受理机关、地址及电话

受理机关:河源市卫生监督所(河源市卫生局办事机构);

地址:河源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局窗口(河源市区红星路与东华路交汇处);

电话:0762-3889338

七、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河源市卫生局。

八、审批流程

开始

申请

(不予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 ← ↓→  资料不齐全(补正资料,齐全后受理)

资料齐全  

受理

承办

审核

批准

办结

结束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不合格需要整改的,自完成整改之日起计算。

十、收费标准

0元。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供水。

十三、相关表格: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局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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