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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

卫科教发[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8号令),做好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依照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我部组织制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工作细则.doc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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